适用范围
第一条
- 本酒店与宾客签订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均应遵守本条款的规定,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法律法规或一般惯例。
- 本馆在法律及习惯范围内另有特别约定的,无论前项规定如何,均以该特别约定为准。
住宿合同申请
第二条
- 希望与本酒店申请住宿合同的客人必须向酒店提供以下信息。
- 客人姓名
- 住宿日期和预计抵达时间
- 住宿费(原则上按附表1基本住宿费计算)
-
① 申请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② 住宿费支付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 本馆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如果客人在住宿期间要求在前款第 2 项规定的住宿日期之后继续住宿,酒店将在提出要求时将其视为已申请新的住宿合同。
住宿合同的订立等
第三条
- 住宿合同在本酒店接受前条规定的申请时成立。但博物馆证明未予同意者,不在此限。
- 依照前款规定签订住宿合同时,必须缴纳酒店规定的申请费,该申请费以住宿期间(超过3天的情况下为3天)的基本住宿费为限。在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付款。
- 申请费首先适用于客人最终需要支付的住宿费,如果出现适用第6条和第18条规定的情况,申请费将适用于取消费用,然后适用于住宿费。若有剩余金额,将在按照第十二条缴纳费用时退还。
- 如果未在酒店根据同项规定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第 2 项规定的申请费,则住宿合同无效。然而,这仅适用于酒店在指定支付申请费的截止日期时通知客人这一事实的情况。
免除申请费的特别协议
第四条
- 尽管有前条第 2 项的规定,旅馆可以接受签订合同后无需支付同项申请费的特别协议。
- 本酒店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请时,未要求支付前条第2款规定的申请费,或未指定支付申请费的截止日期时,视为接受前款规定的特别合同。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第五条
- 下列情况下,酒店可能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 当住宿申请不符合这些条款和条件时。
- 当因满员而没有可用房间时。
- 认识到住宿者有可能做出违反住宿相关法律规定、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行为时。
-
当寻求住宿的人被认为属于以下 a 至 c 中的任何一项时:
- (a) 《关于防止黑社会组织成员不正当行为的法律》(1991年法律第77号)第2条第2款定义的黑社会组织(以下简称“黑社会组织”),同一法律第2条第6款定义的黑社会组织成员(以下简称“黑社会组织成员”),黑社会组织准成员,黑社会组织相关人员,或其他反社会势力。
- (b)当法人或其他组织控制有组织犯罪集团或其成员的商业活动时。
- (c)一家公司的高管属于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
- 当打算过夜的人做出对其他客人造成严重不便的行为时。
- 当寻求住宿的人被明确诊断为患有传染病时。
- 对住宿提出暴力要求或要求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 由于自然灾害、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无法住宿时。
- 属于奈良县饭店业执法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时。
客人取消住宿合同的权利
第六条
- 客人可以通过通知酒店取消住宿合同。
- 因住宿客人自身原因取消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时(根据第3条第2项的规定,本酒店指定申请费的支付日期并要求支付)(住宿客人在付款前解除住宿合同的情况除外),将按照附表2收取违约金。但是,本酒店接受第4条第1项规定的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在接受该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本酒店将告知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时支付违约金的义务。
- 如果客人未在入住当天晚上 8 点前到达且未联系酒店(或如果客人提前指定了预计到达时间,则在预计到达时间后两小时前到达),酒店可能会认为住宿合同已被客人取消。
我们取消合同的权利
第七条
- 在下列情况下,酒店可以取消住宿合同。
- 当住宿客人被认为有可能做出或已经做出违反住宿相关法律法规、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规定的行为时。
-
当客人被认为属于以下 a 至 c 中的任何一种情况时:
- (a)黑社会组织、黑社会组织成员、黑社会组织相关人员、与黑社会组织或其他反社会势力有关系的人员
- (b)当法人或其他组织控制有组织犯罪集团或其成员的商业活动时。
- (c)一家公司的高管属于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
- 当客人的行为给其他客人造成严重不便时。
- 当明确确认客人患有传染病时。
- 对住宿提出暴力要求或要求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住宿时。
- 属于奈良县饭店业执法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时。
- 在卧室睡觉时吸烟、乱动消防设备等,或不遵守酒店使用规则规定的其他禁止事项(仅限于防火所需)。
- 本酒店根据前项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对于尚未提供给住宿客人的住宿服务等,不向住宿客人收取费用。
住宿登记
第八条
- 客人必须在入住当天在酒店登记以下信息。
- 客人姓名、年龄、性别、地址和职业
- 对于在日本没有地址的外国人,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点、入境日期。
- 出发日期和预定出发时间
- 本馆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如果住宿客人打算使用住宿券或信用卡等可以替代货币的方式支付第12条规定的费用,则可能会要求客人在根据前款进行登记时提前出示这些资料。
- 如果您是在日本没有地址的外国人,我们将要求您写下您的姓名、地址、职业等以及您的国籍和护照号码,并出示并复印您的护照。
客房入住时间
第九条
- 客人可使用酒店客房的时间为下午3:00至次日上午10:30。但连续入住时,除抵达日和退房日外,客人可全天使用客房。
-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酒店也可以在同款规定的时间以外接受客房的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将收取以下额外费用。
- 3小时以内,收取房费的30%
- 6小时以内,将收取60%的房费。
- 超过6小时或以上,将收取100%的房费。
- 相当于前项住宿费的金额为基本住宿费的70%。
遵守使用规则
第十条
- 客人必须遵守酒店制定并张贴在酒店内的使用规则。
营业时间
第十一条
- 主要设施的开放时间如下。其他设施的详细开放时间,将在随附的宣传册、张贴于各处的告示以及客房内的服务指南中告知。
-
前台/收银服务时间:
- (a)宵禁时间:晚上 11:00
- (b)前台服务:上午 7:00 - 晚上 10:30
-
餐饮(设施)服务时间:
- (a)早餐:7:30 - 9:00
- (b)午餐:上午 11:30 - 下午 2:30
- (c)晚餐:下午 5:30 - 晚上 8:30
-
前台/收银服务时间:
- 前项所列时间如有必要,得临时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通过适当的方式通知您。
支付费用
第十二条
- 住宿客人应支付的住宿费等明细如附表1所示。
- 前款规定的住宿费等的支付,应在住宿客人出发时或本酒店要求时,以货币或本酒店认可的住宿券或信用卡等其他方式在本酒店支付。酒店。
- 即使在酒店向客人提供客房并且客人能够使用房间后客人自愿选择不入住,仍将收取住宿费。
酒店的责任
第十三条
- 对于因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的履行或不履行而给客人造成的任何损失,酒店将予以赔偿。但非因酒店原因造成的损坏则不在此限。
- 我们的酒店设有旅馆责任保险,以应对火灾等罕见事件。
无法提供合同约定房间时的处理
第十四条
- 如果酒店无法为客人提供合同规定的房间,酒店将在征得客人同意的情况下,尽可能安排其他同等条件的住宿设施。
-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如果本酒店无法安排其他住宿,则本酒店将向客人支付相当于取消费用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将计入损害赔偿金额。但若非酒店原因无法提供客房,则不予支付补偿费。
寄存物品等的处理
第十五条
- 如果客人留在酒店的物品、现金或贵重物品发生丢失或破损等损坏,酒店将赔偿该损失,除非损坏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但是,对于现金和贵重物品,如果酒店要求客人申报物品的类型和价值而客人没有这样做,酒店将赔偿最多150,000日元的损失。
- 若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致住宿客人带入酒店内的物品、现金或贵重物品未存放在酒店内而丢失、损坏或以其他方式造成的,酒店将予以赔偿对于伤害。但是,对于客人未事先告知其种类和价值的物品,酒店将赔偿最高15万日元的损失,除非酒店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客人行李或物品的保管
第十六条
- 如果客人的行李在入住前到达酒店,酒店将负责存放行李并在客人入住时将其交给客人,前提是酒店同意在客人抵达前这样做。
- 如果客人退房后将行李或个人物品留在酒店,且主人已确定,酒店将联系主人并请求指示。但是,如果没有失主的指示或无法确定失主的情况,则该物品将在我们的设施内保管一段时间,然后根据失物招领法进行处理。
- 前2项的情况下,本酒店保管住宿客人的行李或随身物品的责任,在第1项的情况下,按照前条第1项的规定,在同条第2项的情况下,按照该条的规定承担。前项情形,依第一项规定办理。
停车责任
第十七条
当客人使用酒店停车场时,酒店将车位出租出去,无论车辆钥匙是否委托给客人,酒店均不承担车辆管理责任。但若酒店在管理停车场时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酒店将承担赔偿责任。
客人责任
第十八条
如果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疏忽而对酒店造成损害,住宿客人必须向酒店赔偿损失。
免责声明
第十九条
- 对于由于客人的故意或疏忽行为而造成的任何损失,酒店不承担任何责任。
- 在该设施内使用计算机通信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用户在使用计算机通讯时,因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服务中断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本馆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如果在使用计算机通信时因本馆认为不当的行为给我们或第三方造成损害,本馆将负责赔偿损失。
主导语言
第二十条
如果条款和条件中存在语言不一致或差异,则以日语版本为准。
适用法律和管辖权
第二十一条
本酒店与住宿客人之间有关住宿合同的任何争议均受日本法律管辖,并以对管理或运营本酒店的公司总公司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或简易法院拥有专属管辖权。
生效日期等
第二十二条
- 本住宿条款和条件自2020年4月1日起生效,酒店可自行决定修改。
- 本住宿条款如有修订,应至少在修订日期前 14 天以可查看的方式发布在酒店的网站等上,修订后的住宿条款将于当日午夜生效修订后生效。
| 客人应付的总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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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税法修改的,适用修改后的规定。
- 儿童费用适用于小学生及以下儿童。提供与成人同等餐食及寝具时,费用为成人费用的70%;提供儿童餐食及寝具时,费用为成人费用的50%;仅提供寝具时,费用为3,300日元(含税)。不提供寝具及餐食的婴幼儿,费用为1,100日元(含税)。2岁以下儿童免费。
附表二处罚(与第六条第二项相关)
*您可以通过水平滚动来查看所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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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 合同申请人数 ▼ |
缺席 | 当天 | 前一天 | 2 天前 | 3天前 | 5天前 | 6 天前 | 7 天前 | 8 天前 | 14天前 | 15天前 | 20天前 | 30天前 |
|---|---|---|---|---|---|---|---|---|---|---|---|---|---|
| 最多 14 人 | 100% | 100% | 50% | 30% | 30% | ||||||||
| 15至30人 | 100% | 100% | 50% | 30% | 30% | 30% | |||||||
| 31至100人 | 100% | 100% | 80% | 50% | 30% | 30% | 20% | 20% | 10% | 10% | |||
| 101人或以上 | 100% | 100% | 80% | 50% | 50% | 30% | 30% | 30% | 15% | 15% | 10% | 10% | 10% |
笔记)
- %是违约金与基本住宿费的比例。
- 如果缩短合同天数,无论缩短多少天,都将收取一天(第一天)的违约金。
- 如果针对部分客人(15人或以上)取消合同,则收取客人人数的10%(如果是小数人数,则不收取罚金)。